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XML

专注于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FDA注册、FDA认证、FDA证书
HOME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美国食品标签知多少

美国食品标签知多少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录入: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0/8/26
       对出口美国食品标签进行了总体介绍,为大家更好地了解美国食品标签标示要求,食品伙伴网将分为上下两期来对美国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本期主要针对食品名称、食品配料及净含量的标示方法进行详细的讲解。
1 食品名称
标示名称
食品名称的标示应首选联邦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名称;如果没有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食品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果没有常用名称,应使用适当的、不会造成误导的描述性名称或当食品的性质很明显时,可使用公众理解的奇特名称。
美国标准化产品主要分布在21 CFR Part 130-169(FDA监管),9 CFR PART 319和9 CFR §381.155-§381.174(FSIS监管)等。21 CFR PART 102规定非标准化食品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一般原则,并介绍几类产品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葡萄汁“grape juice drink”。
标示位置
食品名称应使用粗体字标示在主要展示版面(PDP),其大小与该版面上最突出印刷信息的字体相协调,并与包装底部大体平行且成行。
其他要求
仿制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imitation”字样,并紧跟在仿制食品名称的后面且字体大小、清晰程度与其一致。如果食品以任一形式(切片、整块、半块等)销售,须在标签上注明该食品的形式。例如,切片仿制美国干酪(sliced imitation american cheese)。
2 净含量
净含量必须同时以美制单位和公制单位来标示。例如:净含量1gal(3.79L)。
净含量应标示在PDP底部30%的区域,一般与容器的底部相平行。
3 食品配料
标示名称
配料表一般使用“Ingredients”作为引导词。除特殊规定外,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例如,我们通常使用“糖”,而不用“蔗糖”。
标示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如果水分挥发,则不需要标示。
标示位置
配料表应和生产商、包装商及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标示在同一版面,可以是PDP或信息版面(指紧挨PDP的右侧面)。
3.1 复合配料
如果一种配料由两种或多种配料构成,则有以下两种标示方法:
(i)在配料表中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常用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ii)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复合配料中每一原始配料的常用名称,无需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
3.2 化学防腐剂
当食品中添加批准的化学防腐剂时,除非属于豁免的情况,都必须在标签上标示防腐剂的通用名称及其功能,包括术语“防腐剂”、“延缓败坏”、“抑霉剂”、“有助于保持风味”或“有利于色泽保持”。
例如,“配料:苹果干、糖、盐和维生素C,有利于色泽保持”。
3.3 香辛料和香料
香辛料、天然香料和人工香料可标示为 “spice”(香辛料), “natural flavor”(天然香料),or “artificial flavor”(人工合成香料)或其任何组合(视情况而定)。
如果某种物质既是香辛料又是色素添加剂,则标示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或“香辛料和色素添加剂”。例如,辣椒粉,姜黄等既是香辛料又是色素添加剂,可标示为“辣椒粉、姜黄”或“香辛料和色素添加剂”。
3.4 色素添加剂
(i)需认证的色素添加剂或色淀,必须以认证名称列出经过FDA法规(21 CFR PART 74和82)认证的色素添加剂或色淀,但不必包括前缀“FD&C”或“No.”(如:Red 3)。但色淀,必须标注词语“Lake”(如:Blue 1 Lake)。另外,制造商还可在21 CFR PART 74和82部分中规定的色素添加剂常用名称后面加括号,括号内加上合适的替代名称。
(ii)免于认证的色素添加剂可标注为“Artificial Color”(人工合成色素),“Artificial Color Added”(添加人工合成色素)或“Color Added”(添加色素),或采用通用名称或俗名比如“焦糖色”、“蔬菜汁色素”等名称标注。
3.5 免于标示的情况
(i)多种不同食品的组合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可免除标注各种食品配料名称的要求;
(ii)如果该物质是偶然添加在食品中的微量的在技术上和功能上对食品都不起作用的添加物,则无需在标签上标明。这种偶然添加物有:加工助剂、附带添加剂、从包装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等。但如果出于以上目的,在食品或食品配料中添加了亚硫酸制剂(二氧化硫,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亚硫酸氢钾等),只有亚硫酸制剂在食品中的可检测量为:亚硫酸盐含量小于10ppm时,才可作为微量处理,配料表中不用标示。
资讯动态
联系方式
全国服务电话:4006-010-725
深 圳:130-7782-9315
北 京:136-8120-0268
上 海:152-2175-9315
青 岛:137-9194-1216
杭 州:158-6716-8335
西 安:139-0928-9277